震惊!20年未用的压力容器也能登记?权威解读来了!
这两天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期、设备投用日期以及首次定检日期、是否已超设计使用年限的判定日期,停用注销后,再次移装投用日期如何判定?停用期间计不计入使用年限?多长时间后需要按照制造日期来认定?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总局答复意见:
问题1、我公司于 2019 年购买了一批压力容器。该批次压力容器出厂日期为 2018 年,设计使用 年限为 10 年。但是截止今日(留言日期2023-04-25),压力容器一直未投入使用。对于这种情况的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内是否仍可以正常办理使 用登记?
总局回复: 请在实际投用日期前或后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问题2、咨询总局领导,属地一家企业有一台94年生产的1类10立方米低温液体贮槽,一直未使用未安装(未标明使用年限),现在已超过20年未使用,2019年计划投入使用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想咨询该企业是否可以让有资质的单位办理安装告知,进行参照定期检验的超期使用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证?新的使用管理规则只说使用单位不得采购超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固容规也只说的是在用的压力容器超过使用年限需要办理变更使用证,像如上的一直未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可以正常注册登记?请总局领导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 可以正常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设计使用年限以投用日期为准;该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问题3、压力容器(蒸压釜)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于2011年5月生产,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没有投入使用,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法四十八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现在企业生产需要使用。
1)是先已出厂监督检验报告为依据办理使用登记证注册,还是已现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为依据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2)办理使用登记变更(超年限),如果已现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为依据办理使用登记也含盖超年限变更使用登记?还是注册办理使用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总局回复: 1、压力容器投用使用前,可以依据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办理使用登记;2、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实际投入使用日期开始计算。
再来看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不管是总局回复,还是使用管理规则,通篇都是在讲实际投用日期?那具体如何界定实际投用日期呢?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吗?投用日期如何取证,能否采信的问题?!登记机关有没有必要现场验证?!
了解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我觉得在使用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投用日期的填写,有点儿承诺制的味道。
实际投用日期,本来就是使用单位自行填写,填写的时候并无法准确预计。因此,实际投用日期可能还会后延,因此涉及后续首次定检,超设计年限判定就会有证据足不足的问题。其实,能够按程序规范办理的单位,恰恰是应该被鼓励支持的单位,不宜怀有敌意地揣测。疑罪从无!
至于首次检验日期的确定,也是以实际投用日期,而非制造日期或制造监检日期。之所以很多地方按这个执行,大概也是因为它容易取证,采信渠道易得且单一,但实际应用中是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
停用注销,移装,改造,修理后,投用日期如何界定呢?是按首次投用日期吗?
问题4、尊敬的领导,请问按照TSG 08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里面的参数项:投入使用日期,针对移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设备,是如何确定的?是指原设备初次投入日期,还是按照设备改造、移装等活动完成后的日期来重新确定?谢谢
总局回复:
建议填写移装、改造后重新投用的日期。
这是不是意味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通过修理、改造而规避这个问题的呢?!
无法规避的问题:那实际投用日期应该如何确定呢?建档日期、运行记录还是操作记录?
结合使用登记表中的投用日期和实际建档日期,辅查运行记录就够了。
还是那句话,法无禁止皆可为。74号令实施都近两年了,使用单位既然承担了主体责任,那有的地方也应该充分信任。除非是有确定的证据证明,使用单位有意规避,钻法律漏洞,那处罚也将无话可说!
期待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号修改单尽快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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